關于印發《湖北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工程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達到設計要求,保證工程質量,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水利部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了《湖北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辦法(試行)》?,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工程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達到設計要求,保證工程質量,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水利部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國家除險加固專項規劃的重點小型病險水庫(以下簡稱重點小型水庫),其他小型水庫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在項目劃分時,1座水庫劃分為1個單位工程,驗收可分為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可與工程竣工驗收合并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短期內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和竣工驗收。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竣工驗收前可以參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驗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檔案等),也可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為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為政府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
第四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省水利廳負責指導全省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政府驗收工作,受省水利廳委托主持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不得隨意下放驗收權限;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法人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同一縣(市、區)的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原則上按集中建管模式組建一個項目法人??h(市、區)一個年度實施的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打捆組織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原則上每5座水庫打捆組織一次驗收)??缈h(市、區)的重點小型水庫是否打捆驗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建設完成;檢查工程建設是否滿足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檢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檢查在工程運行中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鑒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尾工安排情況;檢查工程投資、財務情況;檢查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移交工程。
第七條驗收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設計變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監理簽發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等。
第八條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完成后,應及時組織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驗收。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主體工程已完工但暫時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的,要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九條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負責統一組織,相關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及時完成;竣工驗收有關工作報告可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編寫。
第二章分部工程驗收
第十條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該分部工程所有單元工程已完建且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準的處理意見,以及滿足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分部工程驗收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代表組成。項目法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運行管理單位是否參加。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宜派員列席主要分部工程驗收會議。
第十二條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是:鑒定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分部工程驗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送有關單位,并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有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主要分部工程的驗收結論應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后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定)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
第十五條分部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和成果是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竣工驗收標準制備。
第三章單位工程驗收
第十六條單位工程驗收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等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與竣工驗收合并進行。
第四章主體工程完工驗收
第十七條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主體工程已完成,但短期內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h(市、區)一個年度實施的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按第五條規定打捆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
第十八條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大壩穩定、防滲、泄洪、輸水建筑物等影響工程安全已按批準設計的內容建設完成,并能正常運行;
2、中央投資和省級投資已基本到位,主體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無法全部完成;
3、主體工程所有分部工程驗收合格;
4、分部工程驗收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5、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6、未完工程和遺留問題已明確處理方案;
7、有關資料及驗收報告已準備就緒。
第十九條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工作由驗收委員會負責,由項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委員會由主持單位、水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運行管理及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主體工程完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并審查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和質量監督部門對主體工程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檢查設計、施工、監理及運行管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2、檢查主體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建設;
3、檢查工程質量和有關資料,鑒定主體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
4、檢查分部工程驗收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5、確定未完工程清單及完工期限和責任單位等;
6、檢查工程檔案資料;
7、討論并通過主體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一條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會議的主要工作程序:
1、現場檢查主體工程建設情況;
2、查閱有關主體工程建設資料;
3、召開大會:
1)宣布驗收委員會成員名單;
2)觀看工程建設聲像資料(如無則免);
3)聽取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報告,檢查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管理單位的工作報告和工程檔案管理自檢報告;
4)聽取工程質量評價意見;
5)討論并通過主體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二條主體工程完工驗收的成果是主體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打捆項目,每座水庫為單獨的鑒定書)。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送水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并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完成之后,項目法人應抓緊未完工程建設,做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五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竣工驗收應在除險加固工程完工后,經歷一個汛期或正常水位蓄水考驗后的3個月內進行。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一個年度實施的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按第五條規定打捆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的內容建設完成,并能正常運行;
2、工程投資已基本到位,竣工財務決算已完成并通過竣工審計,審計整改報告已提交;
3、歷次驗收和工程運行期間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4、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5、尾工和遺留問題已明確處理方案;
6、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7、有關資料及驗收報告已準備就緒,工程運行管理措施已落實。
第二十七條項目法人在完成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后,將驗收申請報告按程序報驗收主持單位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審查項目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并擬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成員單位等有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驗收工作由驗收委員會負責,由項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委員會由主持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運行管理等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
項目法人、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單位代表在有關驗收成果文件上簽字。
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并審查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和質量監督部門對主體工程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檢查設計、施工、監理及運行管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2、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完成;
3、檢查工程建設是否滿足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4、檢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
5、檢查歷次驗收遺留問題和在工程運行中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6、鑒定工程施工質量;
7、檢查工程尾工安排情況;
8、檢查工程投資、財務情況;
9、檢查工程檔案管理情況;
10、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11、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三十條竣工驗收會議的主要工作程序:
1、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
2、查閱有關工程建設資料;
3、召開大會:
1)宣布驗收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專家組名單;
2)觀看工程建設聲像資料(如無則免);
3)聽取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報告,檢查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管理單位的工作報告和工程檔案管理自檢報告;
4)聽取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和審計報告;
5)聽取驗收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報告;
6)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驗收委員會和被驗收單位代表在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的成果是竣工驗收鑒定書(打捆項目,每座水庫為單獨的鑒定書)??⒐を炇砧b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和工程移交的依據。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送水庫主管部門、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并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遺留問題,由竣工驗收委員會責成有關單位妥善處理。項目法人應負責督促和檢查遺留問題的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告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已進行單位工程驗收、未按集中模式組建項目法人及劃分了多個單位工程的重點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驗收方案由項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四條爭議問題、有關驗收資料及成果文件要求、驗收后相關事宜等本辦法未規定之處,均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五條驗收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項目法人列支。參加驗收人員應從嚴控制。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各市(州)可結合實際參照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