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__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733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0.2、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9)15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進行全面修訂的墓礎上編制而成。
在規范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施工驗收的實踐經驗,征求了設計、監理、施工、產品制造、消防監督等各有關單位的意見,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范,最后經專家審查由有關部門定稿。
本次規范修訂主要是結合實際應用反映的問題,補充完善了系統設備部件的安裝、調試、驗收等有關技術內容,增加了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施工及驗收要求,修訂了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協調的技術內容,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中系統運行一節改寫為系統使用和維護,以強化系統的維護使用,并對規范從格式到內容的編寫進行了全面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在施工及驗收中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補充修改了施工及驗收工作中需要填寫的各類表格。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文大路218—20號甲,郵政編碼:11003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遼寧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西安盛賽爾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電子儀器廠
深圳賦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北京獅島消防電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達牛信電子有限公司
中國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華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軍徐寶林劉阿芳張穎琮沈希文
沈紋郭樹林王世斌朱鳴字平
趙冀生李寧李少軍涂燕平孫字
羅崇嵩
目次
1總則…………………………………………………(1)
2基本規定……………………………………………(2)
2.1質量管理………………………………………………(2)
2.2設備、材料進場檢驗……………………………………(3)
3系統施工……………………………………………(5)
3.1一般規定—一—一—一—一—一———————(5)
3.2布線.............................................(5)
3.3控制器類設備安裝………………………………………(8)
3.4火災探測器安裝…………………………………(9)
3.5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12)
3.6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安裝…………………………………(12)
3.7模塊安裝.........................。..(13)
3.8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和火災警報裝置安裝………………(13)
3.9消防電話安裝.。.……………………-----------………(14)
3.10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安裝………………………………(14)
3,1l系統接地.........................。.....(15)
4系統調試…………………………………………………(16)
4.I一般規定...........,..........。.....(16)
4.2調試準備...........。.....。...........(16)
4.3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16)
4.4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18)
4.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18)
4.6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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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調試…………………(19)
4.8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調試………………(19)
4.9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20)
4.10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20)
4.1l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22)
4.1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23)
4.13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24)
4.14消防電話調試.......………(24)
4.15消防應急廣播設備調試…………………………………(25)
4.16系統備用電源調試…………………………(25)
4.17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26)
4.18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調試………………………(27)
4.19氣體滅火控制器調試……………………………(28)
4.20防火卷簾控制器調試……………………………(29)
4.21其他受控部件調試…………………(29)
4.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調試……………………(30)
5系統驗收…………………………………………………(31)
5.1一般規定..…....(31)
5.2驗收準備……………………………………(35)
5.3驗收..............(35)
6系統使用和維護…………………………………………(43)
6.1使用前準備………………………………(43)
6.2使用和維護………………………………………(43)
附錄A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劃分………………………………(45)
附錄B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47)
附錄C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檢查記錄……………(48)
附錄D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5)
附錄E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記錄…………………(56)
附錄F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常維護檢查記錄……………(58)
本規范用詞說明………………………………………………(59)
附:條文說明…………………………………………………(61)
總則
1.0.1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1.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
1.0.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基本規定
2.1質量管理
2.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規范附錄A劃分。
2.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2.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丁技術標準、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2.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2系統設備、材料及配件齊全并能保證正常施工。
3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更改。
2.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2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進行檢驗,并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3系統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相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4系統調試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施工過程質量檢查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完成。
6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本規范附錄C的要求填寫。
2.1.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應按本規范附錄D的要求填寫。
2.1.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并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2.2設備、材料進場檢驗
2.2.1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文件?;馂淖詣訄缶到y中的強制認證(認可)產品還應有認證(認可)證書和認證(認可)標識。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查驗相關材料。
2.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要設備應是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產品。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核對認證(認可)證書、檢驗報告與產品。
2.2.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非國家強制認證(認可)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核對檢驗報告與產品。
2.2.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2.2.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核對相關資料。
3系統施工
3.1一般規定
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系統圖、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以及消防設備聯動邏輯說明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3.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檢驗(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調試、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結束后,施工方應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
3.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3.2布線
3.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核對相關資料。
3.2.3在管內或線槽內的布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積水及雜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5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6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控制設備、揚聲器的線路,當采用金屬軟管保護時,其長度不應大于2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7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做密封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8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管子長度每超過30m,無彎曲時;
2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1個彎曲時;
3管子長度每超過l0rn,有2個彎曲時;
4管子長度每超過8m,有3個彎曲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9金屬管子人盒,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塑料管人盒應采取相應固定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10明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裝線槽或管路的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11線槽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吊點或支點:
1線槽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距接線盒0.2m處;
3線槽轉角或分支處;
4直線段不大于3m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12線槽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并列安裝時,槽蓋應便于開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13管線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后,應用500V兆歐表測量每個回路導線對地的絕緣電阻,且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O。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兆歐表測量。
3.2.15同一工程中的導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選擇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電源線正極應為紅色,負極應為藍色或黑色。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3控制器類設備安裝
3.3.1<,/SPAN>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控制器類設備(以下稱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0.1—0.2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3.2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3.3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2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4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導線應綁扎成束。
6導線穿管、線槽后,應將管口、槽口封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3.4控制器的主電源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并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刂破髋c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接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3.5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并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火災探測器安裝
3.4.1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l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2探測器周圍水平距離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3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4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安裝探測器時,宜居中安裝。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l0m;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
5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確需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2線型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探測區域的高度不大于20m時,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1.Om;當探測區域的高度大于20m時,光束軸線距探測區域的地(樓)面高度不宜超過20m。
2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lOOm。
3相鄰兩組探測器光束軸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光束軸線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
4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光路上應無遮擋物或干擾源。
5發射器和接收器應安裝牢固,并不應產生位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3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在電纜橋架、變壓器等設備上安裝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敷設時,宜敷設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4敷設在頂棚下方的線型差溫火災探測器,至頂棚距離宜為0.1m,相鄰探測器之間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探測器至墻壁距離宜為1~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5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位置應根據探測氣體密度確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上方或探測氣體的最高可能聚集點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下方。
2在探測器周圍應適當留出更換和標定的空間。
3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應按防爆要求面工。
4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安裝時,應使發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發射器與接收器之間不應有遮擋物,兩組探測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4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6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樣管應固定牢固。
2采樣管(含支管)的長度和采樣孔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3非高靈敏度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不宜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
4高靈敏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在設為高靈敏度時可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并保證至少有2個采樣孔低于16m。
5安裝在大空間時,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應符合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7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位置應保證其視場角覆蓋探測區域。
2與保護目標之間不應有遮擋物。·
3安裝在室外時應有防塵、防雨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8探測器的底座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9探測器底座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10探測器的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11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12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5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
3.5.1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5.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5.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6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安裝
3.6.1控制裝置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裝置嚴禁安裝。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6.2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6.3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箱體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端子應分開布置,并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I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6.4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
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安裝
時,還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7模塊安裝
3.7.1同一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集中安裝在金屬箱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7.2模塊(或金屬箱)應獨立支撐或固定,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7.3模塊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7.4隱蔽安裝時,在安裝處應有明顯的部位顯示和檢修孔。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8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和火災警報裝置安裝
3.8.1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和火災警報裝置安裝應牢固可靠,表面不應有破損。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8.2火災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安全出口附近明顯處,距地面1.8m以上。光警報器與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不宜在同一面墻上,安裝在同一面墻上時,距離應大于1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8.3揚聲器和火災聲警報裝置宜在報警區域內均勻安裝。
3.9消防電話安裝
3.9.1消防電話、電話插孔、帶電話插孔的手動報警按鈕宜安裝在明顯、便于操作的位置;當在墻面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9,2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安裝
3.10.1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電池應安裝在通風良好地方,當安裝在密封環境中時應有通風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2酸性電池不得安裝在帶有堿性介質的場所,堿性電池不得安裝在帶酸性介質的場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3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不應安裝在靠近帶有可燃氣體的管道、倉庫、操作間等場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4單相供電額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電額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設備應安裝獨立的消防應急電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1系統接地
3.11.1交流供電和36V以上直流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接地保護,其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1.2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后,應按規定測量接地電阻,并做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儀表測量。
4系統調試
4.1一般規定
4.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
4.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3.1.1~3.1.4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他文件。
4.1.3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4.1.4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4.2調試準備
4.2.1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應按設計要求查驗。
4.2.2系統的施工質量應按本規范第3章的要求檢查,對屬于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應有文字記錄。
4.2.3系統線路應按本規范第3章的要求檢查,對于錯線、開路、虛焊、短路、絕緣電阻小于20M∩等問題,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2.4對系統中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消防應急燈具控制裝置、火災警報裝置等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4.3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4.3.1調試前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以及該總線回路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連接后,方可接通電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3.2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的有關要求對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1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值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l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3檢查消音和復位功能。
4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5檢查屏蔽功能。
6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8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7款檢查。
9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3.3依次將其他回路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本規范第4.3.2條中第2、6、7款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4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4.4.1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逐個檢查每只火災探測翠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4.2對于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逐個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4.5.1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警和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2可恢復的探測器可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
4.6.1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2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3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減光率(1.0~10.0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n,bsp;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4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7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調試
4.7.1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入試驗煙,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4.7.2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l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4.8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調試
4.8.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9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
4.9.1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9.2對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采用模擬動作的方法使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用啟動零件時,可抽樣進行動作試驗),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
4.10.1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10.2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用電設備的各項控制、接收反饋信號(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信號)和顯示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3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處于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態,檢查其狀態顯示,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lOOs秒內發出故障信號。
3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4檢查消音、復位功能。
5檢查屏蔽功能。
6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使至少50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于動作狀態(模塊總數少于50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8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7款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4接通所有啟動后可以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5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自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1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2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6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手動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7對于直接用火災探測器作為觸發器件的自動滅火控制系統除符合本節有關規定外,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進行功能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8依次將其他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重復第4.10.3~4.10.7條的各項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1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
4.11.1將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GB17429的有關要求檢查其下列功能并記錄,區域顯示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在3s內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
2消音、復位功能。
3操作級別。
4對于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4.12.1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
4.12.2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808的有關要求進行下列功能試驗,并應滿足相應要求:
1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秘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3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lmin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4消音和復位功能。
5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6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7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9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8款的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2.3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本規范第4.12.2條的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3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4.13.1依次逐個將可燃氣體探測器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使其正常動作,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3.2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3.3對于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相應的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4消防電話調試
4.14.1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總機應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4.2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外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通話,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4.3檢查群呼、錄音等功能,各項功能均應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消防應急廣播設備調試
4.15.1以手動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所有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應急廣播應以最大功率輸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2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應急廣播的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3對接入聯動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系統,使其處于自動工作狀態,然后按設計的邏輯關系,檢查應急廣播的工作情況,系統應按設計的邏輯廣播。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4使任意一個揚聲器斷路,其他揚聲器的工作狀態不應受影響。
檢查數量:每一回路抽查一個。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6系統備用電源調試
4.16.1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電源容量應與設計容量相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6.2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至少應保證設備工作8h,且應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
4.17.1切斷應急電源應急輸出時直接啟動設備的連線,接通應急電源的主電源。
4.17.2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控制功能和轉換功能,并觀察其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主電工作狀態、應急工作狀態、電池組及各單節電池電壓的顯示情況,做好記錄,顯示情況應與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相符,并滿足要求。
1手動啟動應急電源輸出,應急電源的主電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且應在5s內完成應急轉換。
2手動停止應急電源的輸出,應急電源應恢復到啟動前的工作狀態。
3斷開應急電源的主電源,應急電源應能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接通主電源,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4給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應急電源應在5s內轉入到應急工作狀態,且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5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處于自動控制狀態,然后手動插入操作,應急電源應有手動插入優先功能,且應有自動控制狀態和手動控制狀態指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3斷開應急電源的負載,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保護功能,并做好記錄:
1使任一輸出回路保護動作,其他回路輸出電壓應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負載輸出的應急電源的三相負載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應急電源應能自動停止該回路的其他兩相輸出,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3使配接單相交流負載的交流三相輸出應急電源輸出的任一相停止輸出,其他兩相應能正常工作,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4將應急電源接上等效于滿負載的模擬負載,使其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大于設計應急工作時間的1.5倍,且不小于產品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7.5使應急電源充電回路與電池之間、電池與電池之間連線斷線,應急電源應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調試
4.18.1將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通電源。
4.18.2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完整系統區域覆蓋模擬圖和各層平面圖,圖中應明確指示出報警區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設備的名稱和物理位置,顯示界面應為中文界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3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顯示裝置應在3s內接收,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并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4使具有多個報警平面圖的顯示裝置處于多報警平面顯示狀態,各報警平面應能自動和手動查詢,并應有總數顯示,且應能手動插入使其立即顯示首次火警相應的報警平面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5使顯示裝置顯示故障或聯動平面,輸入火災報警信號,顯示裝置應能立即轉入火災報警平面的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氣體滅火控制器調試
4.19.1切斷氣體滅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19.2給氣體滅火控制器輸入設定的啟動控制信號,控制器應有啟動輸出,并發出聲、光啟動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3輸入啟動設備啟動的模擬反饋信號,控制器應在10s內接收并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4檢查控制器的延時功能,延時時間應在0~30s內可調。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5使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再手動插入操作,手動插入操作應優先。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6按設計控制邏輯操作控制器,檢查是否滿足設計的邏輯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4.19.7檢查控制器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反饋信號正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0.1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探測器、卷門機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20.2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按鈕,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防火卷簾啟、閉和停止的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0.3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簾控制器應具有兩步關閉的功能,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到中位處停止;接收到二次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繼續關閉至全閉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20.4用于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區內任一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到全關閉狀態,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1其他受控部件調試
4.21.1對系統內其他受控部件的調試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在無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宜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分別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調試
4.22.1將所有經調試合格的各項設備、系統按設計連接組成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后,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填寫調試記錄表。
5系統驗收
5.1一般規定
5.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5.1.3對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應進行驗收。
1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電動防火門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
7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火災警報裝置;
9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電動閥控制裝置;
12消防聯網通信;
13系統內的其他消防控制裝置。
5.1.4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設計的各項系統功能進行驗收。
5.1.5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的驗收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一5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臺;
4)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一2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少于20只;
3)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實際安裝數量5%一10%的比例抽驗。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一50%的比例抽驗;
3)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6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2)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他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7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2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小于5樘,并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10%一20%的比例抽驗,并抽驗聯動功能,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
9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火災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一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3)檢查應急廣播的邏輯工作和聯動功能。
11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對講電話分機進行1~3次通話試驗;
2)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10%一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1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應進行1—3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5.1.6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1.7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國家相關證書和檢驗報告的,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的,定為A類不合格。
2驗收前提供資料不符合本規范第5.2.1條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
3除1、2款規定的A、B類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
4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2驗收準備
5.2.1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同時確定安裝設備的位置、型號、數量,抽樣時應選擇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設備。
5.3驗收
5.3.1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了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和本規范第3.2節的要求對系統的布線進行檢驗。
檢查數量: